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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2007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7.2-11报名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  2007-7-9 9:42:32  阅读次数:次 打印
 

关于2007年度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鄂人职管[2007]24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房管局(建委),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47号)、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5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07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 (一)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设:“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4个科目。 (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设:“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4个科目。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二、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4、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按照《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
    2007年度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人员,暂不需要提交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规定,凡符合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凡报名条件中有专业学历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规定的,在报名时,还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根据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文件规定,凡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报名条件的台湾居民,均可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在大陆的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报名参加考试。在报名时,台湾居民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凡本专业考试报名条件中有专业学历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规定的,还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由于部分专业考试科目的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办法,台湾居民报名和参加同一专业各科目考试的地点应相对固定。确有特殊情况,需在异地报名并参加剩余科目考试的,在报名时应按规定向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提交本人上次参加本专业考试的档案号,以便合成考试成绩和颁发资格证书。
    三、报名程序
    (一)首次参考人员 首次报名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按要求填写《2007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或《2007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1或附件2,一式二份,可复印或从网上下载,A4幅面,贴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张),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盖章),持有关证明材料(学历或学位、资格证书、专业工作经历和年限证明等)原件,经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盖章)后,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院)办理报名手续。省直单位考生,经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资格审查(盖章)后,到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办理报名手续。
    (二)续报考生 已参加过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只按要求填写《2007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或《2007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1或附件2,一式两份,可复印或网上下载,A4幅面,贴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凭档案号直接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院)办理报名手续。(受理报名时应注意核对续报考生的档案号,以确保档案号的唯一性)。
    (三)免试科目考生 对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需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人员,可在报名时申请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持学历或学位、专业工作经历和年限证明、房地产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等原件)。市、州以下考生,须经市、州、省直管市、林区人事职改部门并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盖章)后,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院)办理报名手续。省直考生,由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进行审查,并经省职改办审查(盖章)后,到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办理报名手续。
    四、考务日程安排
    (一)报名时间     2007年7月2日—7月11日(双休日正常受理报名)
    (二)考试时间:

房地产估价师: 10月20日 上午0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自备计算器)
 
              10月21日 上午09:00—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自备计算器)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开卷,自备计算器)
 
房地产经纪人: 10月20日 上午 0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经纪概论 (自备计算器)
              10月21日 上午 09:00—11:30 房地产经纪实务 (自备计算器)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自备计算器)
    (三)各地于2007年7月30日前将报名信息数据库及试卷预订单报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
    (四)各市、州、县房管局(建委)于2007年7月20日前将考生报名申请表(一份)统一寄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五、考试题型及作答方式
    (一)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作答;《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  
    (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 考生应考时,自备2B铅笔和橡皮。草稿纸由各地统一为考生配发,考后收回。
    六、考试管理及考试信息管理
    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的房地产经纪人报考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考试信息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为了便于考后的信息统计、分析,报名时,必须采集报考人员的学历、所学专业、性别、出生年月等信息。考前规则模板中增加了上述信息的必录设置。请各地在报名信息采集时加以注意。
    七、考试报名费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鄂价费[2005]26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费每人每科70元,报名费每人15元。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254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费每人每科70元。
    八、考试大纲、考试用书及考前培训
    有关考试大纲、考试用书及考前培训事宜,请与湖北省房地产协会联系,联系电话:027-68873309。或登录《湖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www.hbfdc.com.cn)查询。 各地人事、房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加强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试工作正常进行。


                                                                     湖 北 省 人 事 厅             

                                                                    湖 北 省 建 设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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