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者未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证》前,可以占有和使用该宗土地,但不得处分。
更多信息请访问:房地产估价师频道 房地产估价师论坛 ·201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时间:10月16.17日 ·2010房地产估价师优惠折扣套餐热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