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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属于土地使用权。
地役权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房地产,以提高自己的房地产效益的权利。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房地产的占有,将该房地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房地产租赁权是指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从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那里获得的占有和使用房地产的权利。
上述房地产权利中,租赁权属于债权,其余属于物权。债权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不能要求与其债权债务关系无关的人作为或者不作为。因此,债权被称为“对人权”、“相对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由于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所以物权被称为“绝对权”;
物权的权利人享有物权,任何其他人都不得非法干预,物权的义务人是物权的权利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因此物权又被称为“对世权”。
在特定的房地产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优先保护物权;有两个以上物权的,优先保护先设立的物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物权中,所有权属于自物权,其余属于他物权。
自物权是对自己的物依法享有的权利。他物权是在他人的物上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在他物权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的物上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就他人的担保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房地产含义的总结(教材新增内容)
对上述房地产含义的内容进行归纳总结可知:房地产有不动产、物业等不同名称,包括土地、建筑物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三个部分,同时又是实物、权益和区位的“三位一体”;对房地产的实物还可以从有形的实体、该实体的质量以及该实体综合完成的功能三个方面进行认识。房地产有土地、建筑物、房地三种基本存在形态;土地又是一个包含地表、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的三维立体空间;建筑物包括房屋和构筑物,又可分为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装饰装修等部分。上述内容用框图表示,见图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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