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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产经纪人考试经纪概论知识点67

发表时间:2012年1月6日14:46:26 【中大网校:考试全知道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房产经纪人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房产经纪人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 辑汇总了2012年房产经纪人考试相关知识的辅导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房产经纪人考试经纪概论知识点

2.公信原则

论物权法建设与房地产经纪业管理

一、物权法是房地产经纪业交易关系进行的法律基础

物权主要是源自大陆法系的民法概念,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利。一般可以分为三类,包括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各种物权客体中,不动产作为国家立国和人民立身的物质前提,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因此,不动产物权是我国物权法立法的重心。由于房地产经纪业中的交易对象房地产权益本身就完全属于物权,同样也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委托人作为房屋所有人有权占用、使用其房屋,并有权委托房地产经纪人将其房屋出售、出租,

转让其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等。

在民法中,物权是债权相对应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两项基本的财产权利。债权主要通过合同法进行调整,而物权则由物权法来加以规范。物权法的任务是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和保障财产的归属秩序,

只有通过物权法巩固财产的归属秩序以后,才能使基于信赖的商品交换成为可能。而债权法的任务则是规范财产流转关系和保障财产流转秩序,只有通过债权法确保财产流转秩序后,才能使财产归属得以实现。

在房地产经纪业管理中,合同法只能调整房地产经纪业中的交易关系,而对于交易的前提和结果,就难以发挥其调整的作用。而物权法则具有能够确认房地产归属的作用,从而使其成为房地产经纪市场交易关系得以进行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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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henyan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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