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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
凡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包括在内。
(二)征税范围
包括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包括通过继承、赠予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
(三)课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
(四)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以上的部分,税率为60%。
(五)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为:
(1)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
(2)土地开发成本、费用;
(3)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六)减免规定
(1)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本免税规定。
(2)对国家征收、收回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有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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