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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制度与政策辅导:土地增值税

发表时间:2012年1月9日11:28:19 【中大网校:考试全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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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制度与政策辅导

六、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

凡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包括在内。

(二)征税范围

包括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包括通过继承、赠予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

(三)课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

(四)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以上的部分,税率为60%。

(五)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为:

(1)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

(2)土地开发成本、费用;

(3)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六)减免规定

(1)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本免税规定。

(2)对国家征收、收回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有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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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henyan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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