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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契税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以下情况为转移土地、房屋权属:(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等值交换不缴纳)。
(二)课税对象
契税的课税对象是发生产权转移的土地、房屋。
(三)税率
契税的税率为3%~5%。各地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等值交换免征契税)。
(五)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
纳税环节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以后,办理契证或房屋产权证之前。按规定,由承受人自转移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交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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