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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  2007-5-10 15:49:47  阅读次数:


第四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含义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用地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的含义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有用地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用和无偿取得两种形式。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3、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例题:建设(  ),可以依法划拨土地使用权。(1999年试题)
A、市级医院  B、旅游设施  C、部队营房  D高速公路  E高尔夫球场
答案:A、C、D
解析:旅游设施不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三、划拨土地的管理
1、划拨土地的转让。主要包括:一是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转让的,应当有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是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土地收益上交国家。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应将租金中土地收益上交国家。二是租赁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办理租赁合同,其期限不得超过出让年限。
3、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抵押时不应包含土地价格。
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1)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2)国家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各级司法部门没收财产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土地使用者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的;
(5)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
(6)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7)铁路、公路、机场等核准报废的土地。

第五节      闲置土地的处理

一、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1、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2、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
3、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进行开发建设,对原用地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二、征收土地闲置费。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闲置1年以上按出让金的20%以下征收土地闲置费。
三、无偿收回土地。未按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开发建设的用地单位,连续2年以上未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予以公告。
例题: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闲置1年以上按出让金的(  )以下征收土地闲置费。(  )。
A、15%  B、20%  C、25%  D30%  E35%
答案:B
解析:A、C、D、E均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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