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一、行政裁决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二、行政裁决的六项主要制度 (1)行政调解制度。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 (2)拆迁听证制度。一是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二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3)集体决策的制度.下达书面裁决书前、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强拆申请。 (4)对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一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强制执行人员违反本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二是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 (5)不服行政裁决的救济制度。拆迁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回避制度。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三、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裁决依据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虽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四、拆迁行政裁决的主要程序 (1)依法受理拆迁当事人拆迁裁决申请; (2)末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3)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4)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有关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以房地产专家评估 委员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5)组织当事人调解.听取拆迁当事人的陈述和主张,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6)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 (7)拆迁裁决书送达拆迁当事人,告知拆迁当事人的行政复议及诉讼权利, (8)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9)被拆迁入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在举行听证后,方可予以强拆。 五、拆迁强制执行的要求 一是申请强制拆迁必须提供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裁决调解和裁决书、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等7个方面要件。二是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三是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四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入,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五是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例题: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主要制度包括( )。 A 行政调解制度 B拆迁听证制度. C集体决策制度. D回避制度.E报告制度 答案:ABCD 解析:根据题意,报告制度不是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主要制度。因此E项是错的。 有问题去论坛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