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估价机构应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向委托人提供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也可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原估价机构收到估价课复核申请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没有改变的应出具书面通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拆迁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或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调不一致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或另行委托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进行技术鉴定。没有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有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估价鉴定事宜。
9、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应当受到处罚的情形:①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②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③以回扣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④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⑤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确实实在问题的⑥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的⑦法律法规其他情形的。
10、房屋拆迁纠纷的类型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形成纠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拒绝搬迁形成纠纷。
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受理。应当先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被拆迁人已接受货币补偿或安置房的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若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的裁决,没有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实施强制拆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法院执行。
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发生纠纷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途径来解决。如果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先予执行。若要采取仲裁方式,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在协议中有仲裁条款或在纠纷前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采用一裁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若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不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若达成仲裁协议的,则不能向法院起诉。必须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1、拆迁行政裁决的六项制度:行政调解制度、拆迁听证制度、集体决策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不服从行政裁决的救济制度(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回避制度。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都可以提出申请行政裁决。申请行政裁决必须提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双方达成一致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能少于15日。
若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也要进行听证。
下达书面裁决书前,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的,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若需要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房屋价值的,鉴定时间(10日内)不计入裁决时限(30日内)。
12、中止裁决的事由有:①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②相关案件未结案的③申请人死亡,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④因不可抗拒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形。终结裁决的事由有:①受理裁决申请后双方自行达成协议的②发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③申请人死亡,15天内近亲属未表明或放弃裁决的④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
13、强制拆迁必须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要经行政裁决后才能申请,拆迁人必须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补偿资金或安置用房后,才能申请。要申请强制拆迁,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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