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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考前复习要点(五)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  2008-8-8 10:18:41  阅读次数:

第三章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与政策

  1、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拆除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拆迁条例》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行为按《土地管理法》执行。自拆自建行为不需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不包括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但对使用人的利益还要予以依法保护。

  2、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拆迁申请和规定文件后,应对文件进行审查并对拆迁范围进行现场调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拆迁许可证同时,应当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的用途,不得租赁房屋。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就拆迁和补偿和安置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后是否公证由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但对于拆除代管房屋必须公证。

  拆迁的实施方式有:自行拆迁和委托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接受拆迁委托的单位必须取得拆迁资格。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3、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货币补偿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货币补偿原则是等价有偿。对于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在确定被拆迁房屋市场价格时应考虑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于房屋用途的界定以是否依法征得规划等部门的同意,是否取得合法手续为依据。对于房屋内部装修由于会加大评估成本延长评估时间不利于拆迁工作的进行,对装修进行补偿主要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时协商确定。房地产是实物、权益和区位三者的结合物。评估时不但要考虑房屋本身及占用的土地还要考虑被拆迁人拥有的院落及附属设施。

  产权调换房屋差价的结算也是以等价为原则。差价结算要按差价多退少补处理。

  4、对于拆除租赁房屋,由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由所有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对于出租人与承租人达不成协议的,为了保障承租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在实行产权调换时,被拆迁人与原房屋承租人就新调换房屋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5、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是指无权属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的房屋。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在被拆除前,拆迁人还应当就该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拆迁时,按以下程序进行补偿和安置:①认定抵押的有效性,因为当事人以房地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未进行抵押登记的视为无效抵押。②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一般是接受抵押的银行③能解除抵押合同的,补偿款付给被拆迁人,付款前必须经抵押权人认可④不能解除抵押关系的,按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抵押权人按照法规向抵押人进行追偿。

  对于公益事业房屋的补偿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重新建设或进行补偿。评估时由于没有足够交易案例,通常无收益或收益较少,因此采用成本法评估。

  对于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使用期限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不过违章建筑的认定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由其出具证明,作为拆迁人和拆迁主管部门无权认定。对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并允许保留的,待补办手续后按合法建筑给予补偿。

  6、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是被拆迁房屋的公开房地产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金额。前三项按省级政府规定执行,后者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调确定,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评估机构的确定可以由被拆迁投标、拆迁当事人抽签以及采用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接受的方式确定估价机构,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估价报告必须由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估价机构或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拆迁估价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估价目的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

  估价方法一般采用市场比较法,采用其他的估价方法的,要在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做出相应说明。原则上同一拆迁范围的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若由两家以上的估价机构应当进行技术协调执行共同的标准。

  7、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性质、面积的认定应当注意以下: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双方当事人对性质和面积协调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若双方对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或者向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委托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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