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土地出让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当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对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要继续用地的在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出让金。未申请或续期未批准的由国家无偿收回。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依法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出让合同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有两种情况:未如期交付出让金,在签约时交一定比例定金,60日内应支付全部地价款。逾期未支付的将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情形有:因土地灭失而终止;因土地使用者的抛弃而终止。
1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成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因转让、出租、抵押而补办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地动工开发上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及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并相应调整地价款。
12、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在用地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在国家没有法规以前,已使用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都是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划拨土地的范围: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其他用地(监狱、收容教育所)。
划拨土地的转让有两种规定:准予转让的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出让金,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获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划拨土地的出租,房产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用地单位因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不宜办理土地出让的,可实行租赁。租赁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签订租赁合同。
划拨土地抵押时,其抵押价值应当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因抵押划拨土地造成使用权转移的,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缴纳地价款后才能变更土地权属。
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以采取国有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处置。应当采用出让或租赁的情形有:①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②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③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④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可以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①继续作为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不改变用途的;②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合并后的企业仍为国有工业企业的③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一方属于濒临破产企业的;④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后3项保留期限不超过5年。凡上缴土地收益的仍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对无偿收回的划拨土地的,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13、闲置地的范围:建设用地自批准书颁发之日起1年内没有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的但面积不足1/3或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闲置地的处置方式有:①延长开发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年②改变用途但要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③安排临时使用④由政府安排置换用地进行开发建设⑤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进行开发建设,对原用地单位进行经济补偿⑥政府收回土地签订回收协议。
1年内未动工的要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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