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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考前复习要点(三)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  2008-8-8 10:17:39  阅读次数: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

  1、土地所有制指的是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具体规定如下:①城市市区的土地②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③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④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⑥因国家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途径主要有:①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②通过国家出让方式取得③通过房地产转让方式(如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取得④通过土地或房地产租赁方式取得。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建设用地使用人依法享有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但不得改变用途,如需要改变应当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建设用地剩余期限。

  3、集体土地的范围有:①村农民集体②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③乡镇农民集体所占用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一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4、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①土地登记制度,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抵押权和承租权等)进行登记。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拥有或使用两宗以上土地应当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也要分别登记。跨县级使用土地的,也要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分别登记。

  ②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除了国家核准的划拨土地以外,凡新增土地和原使用的土地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进行市场交易等,均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

  ③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被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核心是不能随意改变农用地的用途。农用地转用须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

  ④耕地保护制度。

  5、土地征收是所有权改变,征用是使用权改变,当使用结束后被征用的土地如数返还给原权利人。征收土地的特点:①具有一定的强制性②要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人员的生产和生活,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给予经济补偿。③被征收后的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从集体所有变为国有。征收土地的原则:①珍惜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②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原则③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④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土地征收后,除一些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外,国有土地供应原则上都应实行有偿使用。⑤依法征地的原则。

  6、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和农民关于征地情况,并对一些情况与他们共同确认,并可能组织听证。

  征收土地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其他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征收的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或者分期征地、分段征地。征收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期限,最多不得超过2年,并且不得改变批准的用途。临时用地超过批准时间可再提出申请,不退地又不申请的按违章用地处理。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联营企业要用集体土地的,由联营企业向县级土地局提出用地申请,按国家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土地可以实 行征收,也可以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作为联营条件。联营企业用地可以不改变土地权属性质。

  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后,10日内应以书面或其他形式进行公告。公告中要包含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办理征地相关手续。

  7、在征地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还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人均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在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还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标准由省规定。征用临时用地要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进行补偿,但最高不超过按征收土地时计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

  8、征收集体土地的工作程序:①申请用地②受理申请并审查有关文件,县级土地局在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③审查用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报土地审批文件,征得有关部门意见后,实行土地管理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审批土地。④征地实施。征地公告,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安置农业人口,协调征地争议。⑤签发用地证书⑥征地批准后的实施管理。⑦建立征收土地档案。

  9、出让土地中的地下埋藏物归国家所有。集体土地不经征收不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拍卖、招标或双方协议。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必须采用拍卖、招标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挂牌开始日前20日内发布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招标是以书面投标形式,拍卖是竞报者轮番报价,当竞买人不足三人或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应当终止拍卖。协议出让主要用于公共福利事业和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机关单位用地和特殊用地。挂牌出让方式是在土地交易所进行挂牌公布,挂牌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只有一个人竞买人的但报价高于底价可以成交。若报价相同的,先提交者为竞得人。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以上的要求报价的可以进行现场竞价,出价高者为竞得人。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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