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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可比实例C的繁华程度修正系数取值与实际描述不符。
10.市场法中可比实例B、C设施设备因素修正与实际描述不符。
11.估价对象一层层高4.5m,未进行相应修正处理。
12.技术报告中市场法缺少计算公式。
13.租金收入中未考虑租赁保证金或押金的利息收入。
14.10%空置率和租金损失率5%应说明确定理由。
15.有效毛收入计算应为190086x(1-10%-5%)=161573元。
16.营业税及附加为租金收入的5.85%不准确,应为5.5%。
17.出租房屋管理费和租赁费用按经验数据取值不妥,应按市场客观分析判断得出(或管理费和租赁费用取2.5%,理由不充分)。
18.保险费的计算基础错误,应为建筑物现值。
19.收益法公式的选用没有理由(或:未考虑租金未来的变化)。
20.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应为37.5年。
21.收益法采用建筑物耐用年限作为收益年限错误,应按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计算(37.5年)(或公式中n年取值错误)。
22.可比实例缺少币种。
四、指出并改正下面估价报告片断中的错误
1.商铺开发完成后的单价公式中折现率错,应为12%。

2.商铺开发后的总价值计算时,应扣除300m2独立车棚的面积。
商铺开发完成后的总价值=4118.45×8700=3583105(万元)或3760.52×8700=3271.65万元。
3.在计算2006年9月1目总地价的扣除项目中,不应包括销售利润。
总地价V=11910.67-4910.71-392.86-1071.96-0.04
V=5322.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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