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房地产税收制度与政策
目录(无变化)
内容
第一节 税收制度概述
1、“四、现行房地产税收”,现行房产税增加“城市房地产税”,紧密相关的费用增加“个人所得税”。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发生变化:
①大城市,由原来的“0.5~10元”,增加为“1.5~30元”;
②中等城市,由原来的“0.4~8元”,增加为“1.2~24元”;
③小城市,由原来的“0.3~6元”,增加为“0.9~18元”;
④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原来的“0.2~4元”,增加为“0.6~12元”。
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
1、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发生变化:
①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地区,由原来的“2~10元/m2”,增加为“10~50元/m2”;
②人均耕地1亩~2亩以下的地区,由原来的“1.6~8元/m2”,增加为“8~40元/m2”;(教材这里为“1.8~10”,有误)
③人均耕地2亩~3亩的地区,由原来的“1.3~6.5元/m2”,增加为“6~30元/m2”;
④人均耕地3亩~4亩的地区,由原来的“1~5元/m2”,增加为“5~25元/m2”。
2、删除各地的协调政策。
第七节 相关税收
1、“五、印花税”,税率分五档,由原来的“1‰、0.5‰、0.3‰、0.05‰、0.03‰”,调整为“1‰、0.5‰、0.3‰、0.01‰、0.05‰”。
第八节 有关房地产税收的优惠政策
1、“四、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从2008年3月1日起,房屋租赁市场税收按新的规定执行。
(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个人出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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