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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有疑问 房产部门来解答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  2008-7-3 8:47:58  阅读次数:
  新的《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1日即将实施。由于房屋登记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6月28日,南宁市房产局在朝阳花园进行大规模的宣传活动,为群众解惑释疑。记者选出群众普遍反映的几个问题,请南宁市房产局有关负责人进行解答。
  办理房屋登记以自愿为原则
  问:现在宣传要房屋进行登记,会不会是政府变着法想收点钱?不去登记行不行?
  答:旧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了办证期限,要求群众在期限内登记。超期不登记的,要收取逾期登记费。
  新《办法》设计的是一种非行政强制性登记制度,对是否进行房屋登记,采取的是自愿原则。即房屋登记是一种自愿行为,只要房主提出登记申请,登记程序就相应启动。房产部门不会要求房主什么时候来登记。房主不来登记,也不会受到任何处罚。
  需要强调的是,7月1日以后收登记费用,与以前办理房产证的费用是一样的,主要是房产证的工本费。不存在“政府变着法想收点钱”的事。
  房屋进行登记两个明显好处
  问:孔先生在江南新兴苑买了一套房子,入住已有5年。在可以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他一直没有主动去办理。他想知道,房屋登记能带来什么样的好处?
  答:如果不对房屋进行登记,相当于这套房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只有经过登记的房屋,其产权才具有法律效力,房主的权益才会得到法律上的保护。现通过案例来说明比较明显的两个好处。
  一是防止一房多卖。甲方在某楼盘看中一套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买卖合同,售价每平方米4000元。后来者乙方愿以每平方米4500元买下,于是开发商将房卖给了乙方,将甲方交的房款退还。这在以前,甲方是毫无办法的。但在7月1日后,如果甲方在签完合同后,立即到房产部门进行预告登记,房产部门不会对这套房产进行产权变更,开发商就是想毁约也无法实现。二手房的转让也是同样道理。
  二是杜绝私自转让。A未经父亲同意,暗地里搞到有关材料,将父亲名下的房产转让给B,并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A的父亲发现后,引发了父子矛盾。在以前,这起房产纠纷解决起来很麻烦。7月1日之后,只要A的父亲向房产部门申请查阅“房屋登记簿”,以此明确自己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纠纷解决起来就容易了。
  房屋登记与房产证有些什么区别?
  问:陈小姐搞不明白,现在提出的“登记”与以前办理的房产证有何区别?为什么要强调房屋登记?
  答:其实,按照旧的登记管理办法,房产部门一直都在对房屋进行登记工作。房产部门存有房屋的档案,房主拥有房产证。《办法》实施后,一套房的登记过程,除了向房主发放房产证、并将相关资料存档之外,更重要的是,将该房屋的相关内容记录在房屋登记簿上,为它办理一个“身份证”,忠实地记录这套房屋的买卖、转让、赠予等所有经历。这样做是为了加强对权利人物权的保护。
  《办法》实施后,房产证的性质发生巨大变化,它不再享有唯一性、绝对性,一旦房产证与房屋登记簿有分歧,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有错误的情况外,其它均以房屋登记簿为准。这就意味着,房屋登记簿将取代房产证,成为房屋归属的最终证明,因此现在特别强调“登记”两字。
  换言之,房屋登记簿的效力在某种程度上高于房产证,查询房屋登记簿获得的信息,比手中持有的房产证更具有公信力。房产证是否造假,一查登记簿便知。
  已拥有房产证还要不要登记?
  问:市民谭女士手里拥有3套房产,3套房屋均已办理了房产证。她想知道,《办法》实施后,她还要不要到房产部门去进行登记?
  答:已办理了房产证的,目前不需再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因为之前已有房产证的房主,在房产部门都有档案,房产部门启用内部相关的程序后,所有的档案均可自动生成房屋登记簿。
  在7月1日之后有买卖、转让、赠予、继承、互换等行为,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或因各种原因引起登记内容变更的房屋,房主在房屋发生转移、变更时,应当及时到房产部门进行房屋登记。
  房产证没到手能否申请登记?
  问:李先生在某楼盘购买了一套房,入住已3年,至今仍未办下房产证。现在该房每平方米已升值1500元,他既要为儿子上学多付择校费,同时又担心开发商会不会将他的房子再卖给别人。他想知道,他能否以个人的名义申请房屋登记?
  答:房产证与房屋登记簿是对应的,业主入住3年了,开发商还没有办下来房产证,说明这个楼盘还不具备办证的条件,即有些手续尚未齐全。如果不具备办房产证的条件,也就办理不了房屋登记。李先生可依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等,依法对开发商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合同要求尽快办理房产证,并承担违约责任。 有问题去论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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