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列: 杨某半年前租了一间房,当时口头约定租期一年。现在杨某工作调动,工作地点与所租房屋距离很远,想就近另租一间房屋,但房东不同意,除非杨某赔给他两个月的租金。该怎么办? 分析: 杨某与房东之间形成的是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他与房东口头约定租赁期间为一年,实际上,他们的这个约定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租赁期间超过六个月的就必须订立书面租赁合同,若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他与房东之间的租赁关系应为不定期租赁。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因此,不定期的租赁合同,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他可以随时解除与房东的不定期租赁合同,若他在承租期间内未造成房屋的损坏,就不用对房东进行赔偿。有问题去论坛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