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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三)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  2008-6-11 9:49:23  阅读次数:
第三章 闲置土地处置
    第十五条 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超过2年,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在限期内开发建设的,除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外,还应按规定征缴增值地价。
    增值地价为该宗土地现行评估地价与原出让地价的差价。
    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 土地闲置超过2年的,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限期开发建设;
    (二)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由政府协议收购;
    (三)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限期内开发建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现行产业政策;
    (二)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三)已实施通水、通电、通道路及场地平整工程;
    (四)已按时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
    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限期内开发建设的,应当自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结合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的限期内开发建设申请,拟定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限期动工的期限自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闲置土地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在全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可以选择政府协议收购,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价款全额退还。
    选择政府协议收购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收到土地闲置认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收购协议。收购协议应当报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或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收购协议,拟定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有问题去论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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