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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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房地产经纪市场有关问题的风险提示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  2008-6-3 10:09:56  阅读次数:
 针对当前房地产经纪市场中影响交易安全,损害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建设部新闻发言人郑重提示广大消费者:
  一是妥善管理房地产交易资金。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占压挪用交易资金是当前房地产经纪市场存在的最大风险。建议交易当事人自行支付交易资金的,应当在订立买卖(租赁)合同时,明确交易款项的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内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交易资金的存储和划转一定要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不能通过该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二是慎审订立房地产经纪合同。合同订立是一种民事行为,签约各方应对生效合同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负责,交易当事人应当慎审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建议:一是,交易当事人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推荐文本,或者借助熟悉房地产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士签订合同。二是,交易当事人不要轻信某些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口头承诺,要把所有的约定落实为书面合同条款。三是,交易当事人认为合同条款含义模糊、有失公平,或者认为条款不完善的,应当坚持要求对有关合同内容进行细化、改进或完善,否则不能签署合同。从已发生的案例看,大部分房地产经纪纠纷是交易当事人为了达成交易而迁就某些合同条款所致,并且由于这些合同条款作了有利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约定,交易当事人在房地产经纪纠纷诉讼案件中一般较难胜诉。
  三是选择运作规范、信誉良好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良莠不齐,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规模小,管理混乱,经营不规范。交易当事人在委托房地产经纪业务时,应当对拟委托的房地产机构办公场所做必要的实地考察,并向有关部门了解其被投诉举报的情况后,再签订委托合同。我们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社会上出于商业性目的开展的房地产经纪行业评比活动名目繁多,切勿把这些评比活动授予的所谓"荣誉称号"作为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依据。
  四是确认售房(出租)人对所出售(出租)的房产具有合法处分权且产权无瑕疵。购(租)房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有关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了解所购买(承租)的房屋产权有无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出售(出租)该房产的人是否为房屋产权人,防止因"一房多卖(租)"、交易人对交易标的房屋无处分权以及房屋存在权利限制等问题引发矛盾纠纷,导致不能正常达成交易而蒙受经济和精神损失。
  五是坚决维护合法的交易知情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以低价购入(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是通过向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成交价格。建议交易双方通过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如实披露成交价格等交易信息的义务。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当建立交易信息的沟通联系机制。
  建设部新闻发言人要求,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精神,全面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制度,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房地产经纪人注册和市场清退管理,建立交易保证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监督检查力度。近期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结合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二是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借鉴上海、杭州、深圳等地经验,积极开通房地产经纪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三是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不断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用档案,将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以及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制止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各种乱评比活动。四是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建设,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资信评价体系。另外,要探索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房源、客源信息共享机制。
  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希望,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规范经营行为,按照合同约定保质、高效完成受托业务,最大限度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交易双方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按约定完成经纪业务后,应信守承诺,及时支付佣金。建立起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员与交易双方之间的互信基础,推动房地产经纪行业良性发展。有问题去论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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