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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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  2008-1-5 10:26:48  阅读次数:次 打印

 (二)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
两宗以上包括两宗,可以多宗,没有上限。两宗以上房地产担保同一债务履行,则在法律上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承担连带的担保责任。其承担的共同担保义务不可分割。如果在抵押合同中有清偿债务先后顺序的约定,那又另当别论。
(三)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已完工建筑物所占面积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抵押必须持有建设工程的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依法生效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四)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是指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居住房屋,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五)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七)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其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十)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定和出让合同的约定。
 (十一)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同人的书面同意。
 (十二)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依法生效的预售合同。
 (十三)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十四)设定房地产抵押,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抵押当事人约定对抵押房地产保险的,由抵押人为抵押的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抵押房地产投保的,抵押人应当将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要作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
 (十六)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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