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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拆大建的祸根在于土地储备制度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  2007-12-17 8:50:47  阅读次数:次 打印

生地出让不合法律要求
  
    然而,由于当前的各地政府均极力“以地生财”,自1997年开始试行的土地储备制度从起步时就走入了歧途,全国各地制定的“土地储备办法”一方面把“土地储备”定义为:“指政府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土地”;另一方面又规定:“土地储备开发涉及房屋拆迁的,由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办理有关拆迁手续,并组织实施拆迁。”即跳过“收购、收回和征收”的程序,直接就由土地储备部门组织的实施单位(通常是看中该地块的开发公司)拆除众业主的房子,把本应该制定的收购土地产权的合同改变为拆迁现场上的“拆迁协议”,并在现实中经常照此无任何法律依据的“土规定”操作,等于执行了红卫兵时代那个不理睬法定程序直接取走私人土地产权的意旨,这是明显违背宪法精神的。
  
    诚如宫玉泉所说的那样:“对政府未经土地产权人或者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同意,就将土地供应出去的行为,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问题。”将“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以后,政府能否将这种土地供应方式继续维持下去,答案不言而喻。而北京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史贤英2005年12月9日在《中国国土资源报》上也说:“北京实行生地(作者注:即仍有土地权利人的土地)出让很多年了,实际上,生地出让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用坚实的私人土地产权来阻止大拆大建
  
    生地出让泛滥的同时,各地政府欲储备的范围也是无边无际的,似乎凡是没有进入开发公司口袋里的土地,都要拿过来。为此,近年来有关的拆迁公告上可以看到五花八门的名目,如“旧城改造”、“整治城中村”、“绿化”、“消灭边角地”、“排危解困”、“环境整治”等。而待到拆光了进行“招拍挂”之后,一转手还是让土地落到了房地产开发公司手里,所谓“储备”只是走个过场,完全背离了储备土地应用于公共利益的初衷。  
  
    “82宪法”计划的部分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的那个“国家”,实际上变成了大大小小的“私家”开发公司“所有”,等于是动用公权力来为与普通民众享有平等民事权利的部分私人服务,并且这种服务还是“一条龙”的:银行先期贷款支持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中心为开发公司垫资以支持拆迁——拆迁后土地储备中心通过拍卖回笼资金偿还银行——开发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这是极不公正的,整个操作行为于法无据,操作主体也不具备资格,因为“土地储备中心”是没有行政征收权力的事业单位而非行政机构。
  
    如此态势,注定了没有哪个市民的住宅权是有保障的,他的住宅下面的土地随时可以划入“土地仓库”之中,而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一夜之间土地就落入开发商之手。
  
    为此,有如下几点建议:
  
    1.撤销目前这种违宪的仍在试行的土地储备机制,国家为公共利益进行建设尽可直接依法实施对土地的收购和征收。
  
    2.改地方财政以土地出让金支撑为税收支撑,一方面能够以“细水长流”替代“一锤子买卖”,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政府与部分私人(房地产开发公司)结盟。
  
    3.停止“土地使用权”这个已经使用了近二十年的永远说不清楚的用语,而以概念明确的“私人土地产权”代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城市土地并不需要“私有化”,因为实际上其产权至今一直是私有的或部分私有的。建议为商品房业主颁发“土地产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并向1982年以前的祖宅业主返还“文革”中被迫存放在房管部门的“房地产所有证”。
   
     4.全面检查在已有权利人的土地上进行重复登记的情况,撤销无效登记。把开发商已交过土地出让金(和设计费等开销)作为其拥有有关土地产权的理由是不成立的,甲和乙之间错误交易丙的财产之后果不能由丙来埋单。政府可以以多种形式弥补过失,如通过把与该土地无关的另一种利益(包括在海外的利益)置换于已陷入尴尬之境的开发公司。由于重复登记的情况在历史城市和历史街区最为普遍和严重,此举在尊重私人财产的同时也能起到保护属于全民族的建筑文化遗产的作用。
  
     5.全面检查已经入市和即将入市的土地之来源,撤销没有签定过“土地收购协议”的上市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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