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建设需要强有力的组织机构予以保证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其中并不包含解决住房困难的内容。
住房保障管理的问题专业性较强,涉及被保障人员的资格审查、补贴资金的测算、房屋的维修、物业管理、被保障人员收入提高后的退出等诸多方面,住房保障制度的落实也涉及财政、金融、税收、土地、规划等多个部门,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专门机构管理。
目前,住房保障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及人员,难以落实已有的保障制度也是不争的事实。这主要是因为,在住房制度转轨时期,对住房保障的认识不充分,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准备就不足,住房保障工作难以有效落到实处。
国外的经验也值得重视,从国外的做法来看,均是普遍单独设置住房管理部门对住房保障进行专门管理,住房保障工作并未纳入社会保障部门。如美国的住房保障由联邦政府的组成部门住房与城市发展部(HUD)具体负责管理实施。同时,住房保障资金预算也都是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支。
中央财政应在救助(济)性保障资源的供给中担纲
各国的经验表明,无论社会经济发展到何种程度,总是存在5%-10%的人群无法通过自身的能力解决住房问题。即使是在发达国家,在住房问题上也需要对这部分困难群体实施政府救助。另有10%-20%的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程度的援助。从国际经验看,救助性保障的提供者主要是中央财政,援助性保障的提供者主要是地方政府。
中央财政的资金应重点用于对困难地区保障性住房的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土地出让净收益少、公积金增值收益少、财政能力弱的贫困地区,应逐步增加财政性转移支付比重,提高地方政府在住房方面的公共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建议设立中央和省级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廉租房收购、建设和租金补贴。
住房保障覆盖面的扩大需要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当前最需要解决的是住房困难家庭中需要救助(济)的那部分,对这部分应当通过廉租房制度做到"应保尽保",根据困难程度不同,财政对租金全额补贴或差额补贴。对于有一定经济能力,但在市场上租购住房又有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或特殊群体(如刚毕业的学生、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等),应主要由地方财政通过援助的方式解决,如经济适用房制度、政府贴息支持企业建设出租低租金住房、贴息贷款购房等。
从欧美等国家的住房保障实践看,无论联邦制国家(如美、德)还是中央集权制国家(如英国、日本),中央及州政府都在住房保障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例如,2005年,美国住房与城市发展部用于住房保障方面的财政支出(不包括人员开支)总计为360.4亿美元。英国中央财政预算中的住房保障资金,大约占预算支出总额的6%左右。1999年度,德国联邦交通和住房部掌握的州际道路交通及住房资金500亿马克仅次于社会保障部,用于住房的资金占100亿马克,其中住房储蓄奖励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日本住房保障制度以国家财政出资支持为主,地方政府职责主要是出地(土地优先供应)、组织建设和管理。
此外,中央财政在住房保障上的资金投入还可以带动社会资金投入住房保障领域,让住房保障制度取得更多的实效。如美国住房与城市发展部通过实施住房投资伙伴计划(the HOME Investment Partnerships Program),为低收入家庭建设可支付住宅。2005年,该项目完成了将近72000套可支付住宅,这一计划通常和地方非营利机构、州政府、地方政府合作,或建、或买或翻修可支付住宅用于出租或出售。通常这一计划的投资可吸引3.6倍的社会资金投入到可支付住宅的建设中。
政策手段创新是放大政策能力的关键
根据各地土地出让金总体规模和实际用途,统筹考虑适当提高其用于住房保障支出的比例,争取逐步达到10%左右。
中央财政的力量也是有限的。仅靠政府出钱建廉租房不可能在较短时期内实现"应保尽保"的低端救助(济)性保障目标。政策创新的重要方式之一,是采取由社会投资者出钱建,政府长期反租、财政贴租的方式,使财政资金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作为社会投资品种的廉租房建设模式并不复杂。政府可把拟建廉租房的产权提前卖给社会投资者,承诺政府将通过财政贴租的方式长期反租(例如20到30年),并允许其产权上市流通。只要租金高于银行利息,这种投资品种就一定会有人买。因为其最大特点是具有长期稳定收益。国外很多基金等大投资机构,非常欢迎这种能够长期获取稳定收益的投资品种。对政府来说,无需本金就可以成规模地建设廉租房,政策性投入的资金可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对投资者来说,不仅可以获得稳定且高于银行利息的租金收益(由于是财政贴息,理论上说,这种租金还可附以免个人所得税等政策),而且还可以有土地升值的收益预期(长期看,城市化发展一定会导致部分低端住房不断被改造)。有问题去论坛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