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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制之争应该从主义回归到方法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  2007-12-17 8:47:32  阅读次数:次 打印

三、主义与精英决定土地产权制度的当代困惑  

    现代产权制度是建立在宪政制度基础之上的。作为转型国家,中国曾经将公有制、计划经济、国家社会一元体制作为社会主义的制度基石。尽管经济社会转型以来,对计划经济模式加以了否定,并推行市场经济模式,但是,对公有制和国家社会一元体制却有所保留,而适应中国国情的转型路径仍在摸索中。因此,政治体制改革还存在不确定性。同时,传统社会主义制度无论在意识形态领域,还是在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正式规则和潜规则领域都影响深远,因此,旧政治体制的惯性还有能量,并必然成为现代产权制度演生的障碍。

    (一)中国土地产权制度的所有制和政权结构的两难选择
    制度精英以所有权对经济资源的配置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实际拥有控制财产权利的判断为前提,夸大使用权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替代土地所有制改革提供理论支撑(刘凤芹2004)。但是,当中国不发达农业地区的政府和农民还在为维持土地社区所有制之间的土地关系,以实现小农经济社会简单再生产的时候,发达农业地区和城市郊区的现代市场经济已经对主义与精英决定的社区所有制的落后性提出了挑战,从而引致相当集体土地的社区所有制在所有权的侵蚀下名存实亡。可是,在这个事关中国农业未来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上,中国主流理论和非主流理论却恰恰出现重大的主义分歧。当代农村土地产权选择的困惑,不仅包括所有制实现形式,而且包括农村政治体制。城市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带来的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问题,因强调效率优先牺牲公平引发的“郎顾公案”,以及由此引发的一场关于产权的大讨论,值得引为农村土地私有化改革借鉴。在农村实行土地私有化改革,不能仅从所有制制度本身考虑。社区所有制是建立在政社合一的农村基层政权之上的集体所有制,镇村领导人同时也是集体土地产权的代表。中国农村20世纪50年代土改形成的私有制,对权利的界定比今天还清晰,但是一经社会主义改造农民就轻易失去了已经获得的土地所有权;20世纪80年代推行“公田私营”,但是只要乡镇基层政权干涉,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可能朝不保夕;即使是21世纪实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但是只要政府圈地征地,农民就保不住自己的承包地的事实启示我们:社区所有制和农村基层政权是传统社会主义在农村的微观基础,改革农地制度需要与农村政治体制配套。显然,中国农地制度的变迁过程,就是国家与农民的博弈过程。农村政治体制不改革,不仅土地私有化很难进行,而且即便私有了农民也很难保障自己的土地财产权利。而恰在这个问题上,主流理论和非主流理论的主义分歧更大。

    (二)现行土地社区所有制并不适合当代中国所有地方
    按理,社区所有制是农民群众自愿参与的合作组织,其土地产权是清晰的。但是,中国社区所有制却是依据马克思国有制理论设计靠公权强制推行的制度。马克思消灭私有制实行国有制的理论依据,是生产社会化理论。马克思以资本家追求剩余价值最大化为出发点,分析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趋势,得出了“生产社会化”的结论,进而得出“生产社会化和私有制不相容”的结论,最后得出以暴力手段消灭私有制建立国家所有制的结论。但是,受当时科学水平的局限,马克思的判断仅把生产社会化等同生产集中化、规模大型化。从后来科技革命的发展,特别是从信息生物技术等高科技革命的发展需求看,新兴科技革命不仅允许大型托拉斯企业、跨国公司的集中存在,也允许数量众多的中小型企业的分散存在,因此,历史事实表明,科技革命引发的产业结构是多元的,与之相适应的产业形态是多元的,进而与之耦合的产权形态也是多元的,这和马克思当年的判断不一致。

    围绕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近年来意识形态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现行主流理论反对土地私有化的主要理由,一是中国人口众多、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条件十分有限;二是在小农经济和小农社区所有制条件下实行私有化改革的成本高,比如可能引发思想混乱、加剧贫富悬殊、推动土地兼并。因此农村土地制度设计必须着眼于社会保障。但是,主流理论仍然低估了农村小农经济社会和农村集体土地问题的复杂性、城市国有土地政府垄断市场体制的贪婪性。历史证明,由于对农村集体土地产权问题的实质缺乏本质的了解,主流理论的政策主张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当前,集体土地承包制度设计存在的所有权和承包权关系的弹性与内容的模糊性编织的制度陷阱,引致了城市和农村利益集团的互相勾结,并利用现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外部性,弱化法定的、分散弱小的农民承包权,强化村社领导人操纵下的所有权,加剧了国有大鱼吃集体小鱼的强权掠夺弱势农民的现象,不仅没有打破城乡“二元制度”结构,起到保护农民权益的作用,反而引致大批农民失地失业,并成为当今农村一切矛盾的重要根源,从而拉动了集体土地整个制度的蜕变。

    以征地为例,征地制度的设计当前就陷入了政府和农民利益的悖论。首先,以征地程序论,尽管土地管理法为政府征用集体土地设定了公示制度、听证制度,以保障农民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但是,作为公示行政主体的政府同时也是征地市场主体,这种制度设计不可能监督政府实现公平。事实上,政府由于在土地市场有自己的政治经济利益,绝不情愿接受强加的束缚自己手脚的制度。笔者曾经对此作过调查,发现相当一些地方政府征地没有依法开展公示或举行听证,少数开展公示或举行听证的,大多也是走过场,基本没有一个地方的政府有主动通过公示和听证保护农民利益的意愿。结论是:当前中国政府征用集体土地的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的效率几乎为零。显然,由于土地管理法的公示制度、听证制度缺乏制度运行的内生动力,已经成为一种维护社会公平的摆设。其次,以土地管理法补偿标准论,中国政府的征地补偿体制存在两个方面的机制陷阱。一是补偿标准本身是计划经济的“产值倍数法”,不仅没有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征用土地的实际用途的价值,而且赋予地方政府具体宗地产值和倍数的很大自由裁定权,因此制度设计本身不公平。二是政府的征地补偿体制存在弊端,征地补偿制度中制定具体补偿标准的行政主体是政府,而支付补偿费用的征地主体也是政府。鉴于中国土地市场的政府已经不是单一在征地市场中履行公共职能的政府,而是在征地市场中参与与民争利的经济人政府,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充任市场主体的目的就是要“以地生财”,实现土地资产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聚财实现任期政绩。因此,作为经济人的政府绝不会有内生动力去自己修订征地补偿标准、提高补偿标准,从而让自己多付征地补偿费用。因此,在现行政府垄断市场体制和产权双轨制下,政府征地必然引致如下规律:以行政权强制征地;程序走过场;补偿尽可能低;如果农民现场反抗,就动用警力镇压;如果农民上访告状,就欺上瞒下,不可能保护集体土地产权利益。

    当前集体土地整个制度的蜕变,表现为地方政府在推进集体土地进行流转探索的同时,也加剧了对集体土地产权利益的疯狂掠夺。土地市场的政府并不纯粹是在履行公共政府职能,而集体土地流转的探索却需要政府履行公共政府职能,于是,推进集体土地流转置政府于悖论。但是,政府的经济利益在于国有土地产权。因此,政府必须牺牲集体土地产权利益。于是,政府在所谓的推进集体土地流转行政探索中,便凭借政府垄断市场体制的政治资源优势和国有土地产权的经济资源优势,利用集体土地产权制度陷阱,以强势政府对弱势社区,以强势产权对弱势产权,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土地产权展开博弈,从而使集体经济组织节节败退,集体土地产权步步沦陷,以至最终根本改变了国有和集体的土地制度均衡,并在马克思公有制制度框架内演绎出国有“大鱼”吃集体“小鱼”的独特产权经济学现象。

    在一个宪政体制还没有真正确立的转型国家,如果政府利用公权和国家政治资源进攻集体土地产权,那一个个小农经济的社区根本不是集权政府的对手。在这样一个外部性很强的弱势集体产权根本不是相对外部性较小的强势产权的对手的格局中,作为弱势社会的农村社区、农民群体,其集体土地产权被剥夺土地“剩余”必然是意料之中的事。但是,作为一个国家的政府如此扭曲社会公正,竟然为城市利益甚至是政府利益而掠夺农村、农业、农民利益,却不可能不加剧贫富的差距、城乡的差距、工农的差距,从而引发严重的社会动荡。显然,中国的国有土地政府垄断市场体制和中国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博弈,是不公正制度的博弈,必然付出极高的交易成本,并酿成最大的社会悲剧。集体土地制度整体蜕变的现象提醒我们,当前的集体土地流转,由于绕开了产权的本质———权责、权利、权能问题,因此不仅缺乏机制运行基础,而且在中国农村成不了气候。

    综上所述,主流理论按照特定需要有意识地、人为地设计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已经成为集体土地产权外部性的理论基础,陷入了政府垄断市场体制(包括权势阶层)和农民社区、国有土地产权和集体土地产权之间征地博弈的“囚徒困境”,不仅始终无法破解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这一制度设计的村社人口变量与承包土地固化等诸多社会经济矛盾,还为政府垄断市场体制和权势阶层侵蚀或掠夺集体土地提供了政策空间,并在日益严峻的农民失地失业形势面前失去社会公正的支持,从而使这一主流理论成为一种乌托邦。

    (三)土地社区所有制在当代失败的原因剖析
    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囚徒困境”弈局和其他协调博弈问题。按肖特理论,中国的经济转型使社会反复地面临集体土地的囚徒困境博弈弈局,自然应该演化出某种行为规则(或社会惯例),规定在重复博弈情况下当事人的行为并被他们所遵循,以避免反复出现的非效率的均衡策略的采用。但事实上,中国迄今没有产生这类社会惯例和制度规则,以至始终在集体土地“囚徒困境”博弈弈局中处于被动。其原因就在于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的精英设计路径不能传达社会生产力的真实信息,不能传达农民群众的真实想法。长期以来,中国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路径选择,按照政治体制的安排,一直仅囿于精英设计制度路径的单一模式,而根本排斥制度由参与人讨价还价自发演化生成的社会博弈模式。如果上述假定成立,那精英设计的制度无法替代肖特所言的社会惯例和制度,因此,制度演生路径的障碍不能不引致中国土地产权制度社会惯例和制度的缺失,从而引致价格机制的异化,甚至市场体系本身的残缺,成为中国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探索自1978年土地承包始,20余年来尽管付出了巨额的探索成本,却无大建树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整体异化的原因。

    其所以如此,关键在于不同的制度生成机制会产生不同的制度生成绩效。制度创新的路径,一是制度由参与人讨价还价自发演化生成;二是精英设计生成。如果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的决策机制排除由他们参与做出或经由他们积极合作做出,他们的这种信息就很难运用上,从而引致社会计划者的制度设计偏离理性。显然,如此路径阻塞的最终结果,必然是导致中国市场经济在配置资源中,交流和沟通信息的、主要的、非常有效的社会机制不能自发生成社会惯例和制度规则,不能补充在竞争性价格不能充分协调人们的经济活动时所需要的、但又是价格机制所不具有的内容,而且也不能促进价格机制的最终完善和形成,以正确传递市场运行的某些重要和主要信息,从而引致市场经济运行的机制基础甚至市场体系本身的残缺。中国的制度变迁之所以路径单一,正在于传统意识形态拒绝社会参与制度博弈,从而无法形成社会机制和价格机制,甚至市场体系。这就是上面所述的中国制度由参与人讨价还价的自发演生路径障碍产生的本质原因。

    其实,历史并不看好精英设计制度路径。美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立法宗旨,是正确处理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而不是意识形态原则,这是和中国最大的区别。因此,美国土地产权制度形成、变迁不是由政治家和制度精英先验地刻意为之,而是由政治家、官僚(政府管理者)、产权要求者各方进行讨价还价的缔约谈判,并以各方最终的妥协与让步实现均衡从而缔约的过程。美国作为新兴国家,在移民来到之前,土地基本是国有的,但是,随着移民对美国土地资源的开发,以及新的产业结构的形成,土地共有的冲突日益加剧,土地共有的损失日益严重,迫使美国对土地共有制度进行调整,并呈现共有到私有、私有到共有,或混合所有的变化轨迹。中国土地公有的性质和美国立国时的土地共有性质是基本一致的,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和产业结构的矛盾也是和美国基本一致的,因此,当今中国如何参考美国社会自发演生土地产权制度的有益借鉴,改革现行主义与精英决定制度的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四、精英设计与社会博弈结合是未来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可能选择的方法

  土地产权制度自发演化生成的核心,是建立一套制度重复博弈生成的制度产生体制。笔者下面从为什么和怎样做两个方面阐明构建土地产权制度重复博弈生成的制度产生体制的政策主张。

    首先,分析中国构建土地产权制度重复博弈生成的制度产生体制的原因。
    1.土地产权制度重复博弈生成的制度产生体制存在的必要性
    以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方式有意识地设计是制度生成的一种形式,而且是为中国长期所使用和熟悉的形式。但是,自发演化生成的演生形式也是制度生成的一种形式,而且是中国所不熟悉的重要形式。土地产权制度自发演生生成的形式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制度自发演化是依托宪政体制,通过民主程序,由利益当事人各方参与提供制度供给所急需的对称信息,并以制度重复博弈方式充分反映各方的利益诉求,从而产生制度平衡设计的均衡机制。显然,土地产权制度自发演化生成的制度演生模式,较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方式的有意识的制度设计模式,无论程序和机制都更有利于在事前形成体现反映各方利益诉求的均衡制度,以防止制度利益向单方面倾斜,为少数人利用,更有利于在事后形成监督制度运行绩效的问责制度,以防止制度运行偏差,为土地产权制度向更成熟的方向提供变迁动力服务。

    土地产权制度重复博弈生成的制度产生体制,按照制度博弈论的观点解释,诚信制度是对预期的交易,需要各方充分进行讨价还价,从而以各方的妥协或让步达成均衡制度。制度演化正常进行所需要的讨价还价制度基础,就是制度重复博弈生成的制度产生体制。如果制度供给没有经过利益当事人的重复制度博弈,就不可能产生为各方妥协或让步所能接受的诚信制度供给。如果制度供给仅是集权政治下领导者的个人意志反映,那制度设计参与者没有必要考虑不诚信制度供给的后果。但是,制度供给一旦要经过重复博弈产生,那利益当事人各方就一定会尽心尽职地、诚信地反映自己利益的制度需求,从而达至诚信制度供给,实现利益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因为任何不诚信地反映自己利益的制度需求,都可能影响诚信制度的供给,并将由利益当事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或受到制度的报复,或受到社会问责。因此,在土地产权制度供给重复博弈生成的制度产生体制下,作为制度设计参与者的经济人,最佳的选择就是供给制度诚信,最大化地满足利益当事人各方的利益诉求,实现双赢。事实上,政党、团体、组织、个人要生存下去,都必须进行政治、经济交易,由于诚信交易付出的成本最低,因此都希望互不欺诈,而最好的博弈选择当然是建立诚信制度,实现双赢。

    当前,中国的政治是从集权文明向宪政文明转型的混合体,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方式,有意识地设计生成制度的模式还不可能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因此,制度生成转型也很可能是混合体,即同时吸收制度自发演化生成模式的演生特征和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方式这样一种有意识的制度设计特征,形成自发演生与有意识设计的模式。从这点上讲,土地产权制度重复博弈生成的制度产生体制,应该作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方式,有意识地设计生成制度模式的基础。因为建立在制度重复博弈生成制度产生体制基础上的制度,至少可以帮助制度设计者充分了解各方利益诉求,以尽可能减少制度设计的偏差。

    2.土地产权制度重复博弈生成的制度产生体制存在的可能性
    一方面,制度效能的实现依靠构建一个合理和理性的公共行政体制,其架构的“硬”件是构建一个合理的公共行政机构体系,其架构的“软”件是构建公共行政文化,以保证行政体制的有效运作。以上是行政体制的自我约束机制。另一方面,制度效能的实现还需要构建制衡权力机制。权力制衡是制度效能的保障,在宪政体制下建立责任政府,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方向。制衡权力仅依靠行政体制内部力量是不够的,还必须依靠外部力量。即使是高效运行的公共行政体制,也必须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以形成行政体制内部力量和社会体制外部力量的制度重复博弈生成体制。

    其次,构建制度重复博弈生成制度体制的模型变量和前提。第一步是变量确定。土地产权制度重复博弈生成制度体制模型的变量,一是内生变量,由制度供给的利益当事人的利益决定;二是外生变量,由文化、法律环境因素决定。第二步是模型假定。根据上述内生和外生变量,制度重复博弈生成制度体制模型至少需要考虑交易成本、博弈环境、制度结构三个前提。

    1.重复博弈的交易成本假定
    制度供给的利益当事人的政治经济交易质量,由交易成本决定。作为制度设计参与者的经济人是自利的,其原始欲望是不惜一切代价追逐利益最大化。但是之所以没有不顾一切为所欲为,是因为作为制度设计参与者的经济人是理性的,在决策之前必须进行成本收益核算。如果社会不讲诚信设计制度,获利的成本很低,那他就会放弃诚信设计制度铤而走险追逐利益;如果社会不讲诚信设计制度,获利的成本很高,那他就会选择讲诚信、遵承诺、做守法制度设计者。因此,土地产权制度设计一定要从成本设计方面保证制度重复博弈效能的进行。因为市场经济的不同制度交易成本,很大程度上靠制度博弈规则来确定高低。如果制度博弈规则不能正确衡量交易成本,甚至颠倒制度交易成本,那就只能鼓励市场制度设计者诚信的异化。交易成本决定重复博弈的实证来自市场制度。土地市场制度供给绝对是重复博弈的市场,但是土地市场制度的重复博弈却只产生诚信制度需求而没有产生诚信制度供给。制度博弈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制度博弈能够改变买卖双方的结果;是因为第一次制度博弈的结果可以通过第二次改变;而如果制度重复博弈的结果没有悬念,那制度博弈的意义也就失去了。一方面,中国土地政府垄断市场的土地制度供给只此一家,别无分店,市场主体买也得买,不买也得买,因此,在制度买卖双方处于绝对不平等条件下,经过所谓的博弈达成的是不完全的合约。作为制度供给者的政府,拥有行政权和土地产权,是绝对的强权者,因此,只希望土地制度设计参与者供给政府制度诚信,不考虑政府供给作为市场主体的制度设计参与者制度诚信;而作为制度设计参与者尽管有制度诚信的需求,但是得不到政府满足,也不可能对政府生产制度诚信。由此演绎,于是彼此都不讲制度诚信了。另一方面,中国土地政府垄断市场的法律制度供给是垄断法律,不保护制度供给竞争或博弈,失败的永远是被垄断者。因此,制度法律的威慑力量不能自律政府行为。由此推导出土地产权制度供给重复博弈的一般结论:制度供给竞争市场是制度重复博弈的前提条件,制度供给重复博弈又是诚信制度交易的前提条件,如果制度供给竞争或博弈市场条件不成立,那制度供给重复博弈产生诚信制度交易的结果就不成立。

    2.重复博弈的路径环境假定
    任何政府要提供诚信制度,任何市场主体要履行制度诚信,打通制度供给自发演生障碍是最为深广而关键的命题。诚信制度或制度诚信需要保护制度诚信或诚信制度的竞争或博弈文化,保护制度诚信或诚信制度的竞争或博弈的法律支撑。构建保护制度诚信或诚信制度的文化(简称制度文化)是比道德更为广泛的概念。按信息经济学理论,优秀制度文化是一种人群制度行为的预期和信念,能够让制度设计者和市场主体自律,并选择抵御一切诱惑和压力的纳什均衡。而优秀制度文化的缺失或崩溃使制度设计者和市场主体丧失了做正直人的预期。于是,一些作为制度设计者的经济人便被利益集团收买或利用,从而违背学者的良知生产为少数人服务的制度。中国土地市场一直号称为“政府垄断市场”,从制度文化观念上认识,垄断文化不是制度文化,因此,很难帮助制度设计者和市场主体产生自律。不过,对于一个成熟的社会,自律和他律是同时并存的。在自律不能有效规范经济人行为的情况下,并且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和社会便应该提供他律,即问责,以体现社会正义。当然,他律要靠政府和社会共同实施,但某种意义上,社会实施比政府更有深广度和问责力。因此,政府必须用民主鼓励社会参与制度问责博弈,用社会而不仅是上级政府的惩罚来帮助制度设计者和市场主体他律,改变当事人制度的博弈结果。

    3.重复博弈的制度结构假定
    土地产权制度供给的博弈绩效依靠制度自发演化(讨价还价的合作博弈)或制度设计机制实现。但是,制度供给的合法前提则是民意基础。如果制度的产生不具备程序正义,那制度的合法性势必受到质疑;同样,如果制度的产生不具备实质正义,制度的供给就不具备制度的诚信。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制度供给博弈既然存在决策失误,就必然存在着决策失误的“发生机制”。因此,根据权力必须制衡的原则,必须确定执政者和人民之间的合作重复博弈关系,以体现执政者代表权力,以行政权力供给制度和人民代表受让者,以民意向权力问责的互动结构。权力问责是权力制衡的一种博弈机制,从制度经济学认识,权力问责其实就是政府和人民共同参与的一种制度运行绩效博弈。制度来源于人民,制度服务于人民,权力问责制度的建立,打破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治人和被人治的官场“潜规则”,从而真正确立起人民在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从这层意义上看,中国因袭多年的官场文化和官本位观念能够受到冲击,正彰显了宪政文明的精髓。

    五、结论
    有鉴于此,我们寄望于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对制度变迁路径进行重新科学选择。其基本方向是改变集权政治以主义为变迁目标、以精英设计制度为路径的策略组合,确立宪政民主以民生为变迁目标,以社会共同供应信息的自发演生生成制度的策略组合,建立与中国农村生产力耦合的、适应市场经济的不同土地所有制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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